黑注税公[2014]1号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到我省从事涉税业务执业备案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2
摘要:省外税务师事务应向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及《备案项目业务约定书》各一份,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查验是否与公告内容相一致后留存。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到我省从事涉税业务执业备案的公告

黑注税公[2014]1号                  2014-9-2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跨地区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执业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来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应先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如实填报《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并在“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公告后方可在我省开展当年经备案的涉税鉴证项目。

  (一)初次备案相关材料如下:

  1、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4、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从事该涉税事项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事务所公章印模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及印章模式样;

  8、备案项目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

  (二)后续业务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

  2、税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3、从事该涉税事项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备案项目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

  二、省外税务师事务应向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及《备案项目业务约定书》各一份,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查验是否与公告内容相一致后留存。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网站公告的本省税务师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造成纳税人少缴或漏缴税款的,应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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