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3]138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6
摘要:在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五)培训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需提供工作方案、课程设置方案以及具有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项目主题应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公益广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传解读、热点问题或者主题活动深入报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年度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计划。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关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宣传目的、意义、方式、活动简介、宣传成果及相关链接等)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活动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四)项目未完成的,需提交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和活动计划。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三十条 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20万元。

  引进国外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外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外机构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

  (二)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三)被引进的国外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50人以上;

  (四)被引进的国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者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六)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七)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引进国内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内机构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内机构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

  (二)被引进的国内机构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20人以上;

  (三)被引进的国内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5人以上;

  (六)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国内外机构及在深圳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上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的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相关材料;

  (七)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提供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经营活动,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三)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四)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或上年度独立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或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业务,取得较好成效;

  (五)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

  (四)专业工作人员清单、社保相关材料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五)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相关资料等;

  (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项目不超过5家,每家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予以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提供商标品牌指导和服务;

  (二)在深圳具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商标品牌指导服务专职人员2人以上,已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三)制定长期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

  (四)上年度积极帮助深圳企业建立或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在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专用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参考信息和专业意见,并积极开展深圳区域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和商标品牌培训等;以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五)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团队人员信息、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的相关材料;

  (四)工作计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指导站上年度支出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提供指导和服务,开展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商标品牌培训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加大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支持,加强基础研究,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研究、开发和提供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研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培养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对正在开展或者已完成的公共服务项目予以资助。

  资助方向如下: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技术支撑、基础研究、社会调查、管理规范等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建设,包括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跟踪研究、典型事件的梳理分析、重要数据统计模型的研究制订、重要业务动态与数据的社会调查与分析;

  (二)在深圳市重点园区、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建设或运行维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向深圳创新主体和转化运用主体传播利用;

  (三)为深圳市的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检索、动态监测、研究分析、决策支撑等信息服务或者数据服务。

  资助标准为: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的,需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同意将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项目成效明显。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项目成果。项目在实施中的,需提交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及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如本规程中未明确解释的,将由申报指南具体予以明确;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形的,可以暂停资助或奖励审核,依法依规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

  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适用核准制,其他项目适用评审制。

  本规程评审制项目资金优先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及其服务体系。

  开展“免申即享”改革的项目,为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而简化专项资金业务流程与提交材料的,可不受本规程有关条款限制,具体方案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评审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评审、管理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六)针对有项目工作任务的事中资助项目,应签订资助项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展资助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审核后应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三十八条 事中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针对合同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5位以上单数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验或审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包括事中、事后资助,其他项目采取事后资助。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

  无特别限定的,本规程所称的“上年度”是指专项资金申请截止日所在自然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

  本条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

  第四十四条 无特别规定的,本规程所指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日期、代理机构、代理师等信息为准。

  本规程所称的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转让行为,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许可和转让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本规程规定的核准制项目,本规程无特别规定,且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同时废止,废止前已启动的有关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评审、预算管理、合同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可按原规定执行完毕。

  附件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有关要求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的修订工作。经前期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3月16日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所附《2022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第三部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第5点“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提出,“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并将该任务举措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含深圳)必做。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推动深圳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于2023年启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政策修订工作,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经前期研究论证,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变化

  《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基础上进行修订,共有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管理、附则,全文共有四十七条。主要变化如下:一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关于“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的工作要求,取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二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壮大“20+8”重点产业集群的战略部署,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重点项目明确资助扶持范围限定为“20+8”产业;三是持续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知识产权金融等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四是优化个别条款表述,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表述含义,对受理时限、新旧政策衔接等实务细节进行具体明确和优化调整,提升政策操作层面的明确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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