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3]138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6
摘要:在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3]138号           2023-9-2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关于“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有关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优化调整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前期广泛调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收,联系电话:83070159(邮编:518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yt1@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集体决策、项目储备、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包括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级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五条 申请本节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第六条 实施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奖励。奖励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将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合作条约运用等业务情况纳入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评价要素,强化高价值专利评价导向;

  (三)申请人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量、国际专利布局实现增长;

  (四)在专利产品销售、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或者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保护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其他具体、充分反映申请人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认证后资助。支持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活动并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之一,具体范围包括其中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个未来产业集群;

  (三)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证书。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领款账户信息。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九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成立时间3年以上,未获得过深圳市优势示范单位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

  (四)知识产权创造成果显著,近2年内专利授权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或版权登记数量连续2次实现年度正增长;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

  (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下列情形属于相对优势因素:

  (一)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之一,具体范围包括其中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个未来产业集群;

  (二)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领域工作成效相关材料;

  (四)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版权保护及管理制度、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相关材料;

  (三)版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四)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在作品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相关材料;

  (五)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为:对于已向广东省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者发起单位,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之一,具体范围包括其中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个未来产业集群;

  (三)联盟已向深圳市级以上(省、市两级仅限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四)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

  (六)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导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联盟备案相关材料;

  (四)联盟章程;

  (五)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材料;

  (六)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相关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充分发挥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资源积极作用,促进专利技术、专利设计实施运用,对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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