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3]138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6
摘要:在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调解组织运营团队情况及调解员名单、聘书,调解员信息对外公开材料;

  (四)上年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清单,工作报告(含运作情况、开展调解的业务类型和数量、调解典型案例等内容);

  (五)达成调解协议的提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确认文书;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调解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对上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家分别给予市场开办主体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二)对上年度通过延续审查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家分别给予市场开办主体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对上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市场,每家分别给予市场开办主体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在深圳开办的市场为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上年度认定或通过延续审查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或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市场。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或通过延续审查的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地理标志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资助一次。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人民政府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应由其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来提出本条资助申请,申请人应符合本款规定;

  (二)在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支持相关研究与制度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下列领域:

  (一)深圳市重点鼓励发展的“20+8”产业以及新领域、新业态、新技术等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前沿规则的研究与制定;

  (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融合、或国际及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三)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

  (五)强化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其他改革创新性研究和建设。

  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知识产权专职研究人员,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三)项目研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创造性、产业适用性,项目调研充分,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空白,或者已被采纳进行试点应用,对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作用;

  (四)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说明;

  (四)项目原创声明;

  (五)实施中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阶段性成效、工作团队情况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以及表明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空白,或者已被采纳进行试点应用等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项目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四节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资助标准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

  (二)申请人已与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时仍在职;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的发证时间距离资助申请截止日不超过2年;

  (四)申请人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最高学历证书、社保卡以及资助申请日前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四)申请人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课程体系相关材料;

  (五)申请人近2年开展的专利代理从业培训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培训课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为: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五)申请人在上述工作人员连续服务期间,均已依法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均可提出申请,每人每项情形最多奖励一次。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四)专利代理师或者职称获得者的身份证件以及与其就职服务时长对应的社保缴纳凭证。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无社保缴纳凭证的部分,可提供深圳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证件以及在申请人单位就职连续服务时长对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相关材料。

  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资助标准为:

  每项培训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该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最多2个项目。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或以线上形式组织开展面向深圳市企事业单位或相关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培训,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培训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四)培训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培训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计划;

  (五)培训属于非盈利性质,免费向深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公众提供。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营业执照;

  (三)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四)培训已完成的,需提交培训活动总结(含培训目的、对象、内容、效果等)、相关材料(公开的培训通知、符合培训课时和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讲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讲师劳务费支出凭证、培训现场照片等)以及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培训费用支出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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