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4]49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23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二条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而万州区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属应税货物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4]494号          2004-08-23


万州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万州区国税发〔2003〕128号)收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二条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而万州区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属应税货物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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