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553号 2007-12-28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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