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69号 2003-8-26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暂按15%的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 二、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收入实现的地点,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地为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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