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3号——税款稽核(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04
摘要:税款稽核是指为了实现依法纳税的目的,由纳税人的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内部其他部门征集涉税信息、数据、资料等,并对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复核、整理、汇总、反馈,确定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务内控指引第3号——税款稽核(试行)

  1 总 则

  1.1为了规范税款稽核工作,根据《纳税人税务内控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税款稽核是指为了实现依法纳税的目的,由纳税人的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内部其他部门征集涉税信息、数据、资料等,并对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复核、整理、汇总、反馈,确定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工作。

  2 组织实施

  2.1税款稽核由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2.2纳税人内部其他部门,如综合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经营部门等,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涉税信息、数据、资料等,并接受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3 稽核原则

  1)合法性原则。税款稽核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2)目的性原则。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税款稽核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税款稽核程序,保证税款稽核结果达到预期目的。

  3)独立性原则。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的情形。

  4)胜任性原则。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审慎评价税款稽核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依靠税务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税款稽核工作。

  5)责任性原则。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控制稽核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履行保密义务。

  4 稽核流程

  4.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税款稽核具体工作前,应当与内部其他部门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稽核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避免双方对稽核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产生理解分歧。

  4.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税款稽核具体工作前,为了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可以向内部其他部门派发税款稽核指令或计划,例如:

  1)为了准确计算当期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应当掌握合同签订和履约、发票开具、收入结构和核算金额、待抵扣税款或扣除项目金额等相关涉税信息;

  2)为了准确计算当期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掌握雇佣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支付明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明细、其他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所得等相关涉税信息;

  3)为了准确计算当期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掌握所有房屋、土地的基本情况、当期变动情况等相关涉税信息;

  4)为了及时交验和领购发票,应当不定期掌握发票的领取、开具、结存等相关涉税信息。

  上述例举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规范税款稽核指令或计划的种类、内容、完成时限、完成部门等具体事宜。

  4.3根据税款稽核指令或计划,内部其他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例如:

  1)根据营业税等流转税稽核要求,合同签订、履约、备案部门应当分别提供合同情况,发票开具部门应当提供当期发票开具情况,收入核算部门应当提供收入情况,税款核算部门应当提供当期待抵扣税款和扣除项目情况等。

  2)根据个人所得税稽核要求,人事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当期员工雇佣情况,工资薪金核算和支付部门应当分别提供当月工资薪金支付明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明细,直接支付个人所得的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明细。

  3)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稽核要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房屋、土地基础信息,以及当期的房屋、土地变化情况。

  4)根据发票交验和领购稽核要求,发票开具部门应当不定期提供发票领取、开具、结存等情况。

  上述例举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

  5 稽核资料

  5.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税款稽核具体工作时,应当对可能影响税款稽核结果的所有重要信息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2)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3)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5.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支持税款稽核结果所需的涉税信息和法律依据,其中涉税信息包括:

  1)董事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纳税人内部管理制度或规定;

  3)相关合同或协议;

  4)会计核算的有关数据资料;

  5)其他可以作为税款稽核内容的资料。

  6 稽核方法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税款稽核具体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税款稽核所需的涉税信息:

  1)审阅书面材料;

  2)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3)询问或函证事项;

  4)观察活动或程序;

  5)分析与判断;

  6)其他方法。

  7稽核结果

  7.1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本着审慎态度,综合判断不同来源的涉税信息,确认税款稽核结果的有效性。

  7.2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或判断具体的税款稽核业务:

  1)税法标准。实施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税款稽核的,必须遵守税法规定。当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没有解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咨询。

  2)公允标准。从事其他涉税税款稽核的,可以根据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以行业公认业务标准或单位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应当采集相关信息予以备案。

  7.3根据税款稽核结果,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7.3.1无问题或异议的,经有权部门或人员签批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办理涉税事项;

  7.3.2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内部其他部门反馈,予以修正;

  7.3.3产生异议的,经过沟通,由税务内控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也可以依据7.2的标准直接处理。

  8 其 他

  8.1税款稽核工作的各种原始材料和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内控管理工作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归档管理。纳税人可以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结合实际确定税款稽核档案的综合或分类保管期限。

  8.2纳税人应当支持税款稽核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税款稽核指令或计划的自动派发或提醒、税款稽核信息的自动采集、税款稽核结果的自动生成。

  附图:内部稽核管理流程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