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9]30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注明何种用途,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为认定“掺废比例”更加准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地市级(含)以上质监、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达标认定证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等。凡取得有效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不需重新认定和核发。

  十六、问:企业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可否比照“单一大宗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饲料级混合油”不属于免税“单一大宗饲料”范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七、问:粮食仓储机械(包括通风道、单管风机、振动筛、进仓机、输送机和装包机等),是否属于农机中的场上作业机械,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答:粮食仓储机械(包括通风道、单管风机、振动筛、进仓机、输送机和装包机等),不属于《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中农机的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十八、问: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奶牛精料补充料和猫犬复合预混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据调查,奶牛精料补充料属于混合饲料,如符合混合饲料的产品配方和质量要求,应免征增值税;猫犬复合预混料属于添加剂,不属于免征饲料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十九、问: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混凝土外加剂不属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应征收增值税。

  二十、问:企业利用生物菌,采取人工干预下的生物强化技术治理开放性水域污染,使污染水域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向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治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运用生物技术治理开放性水域收取的治理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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