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宣通[2007]30号 中共广东省宣传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5
摘要:省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发布。

中共广东省宣传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通知

粤宣通[2007]30号      2007-05-15

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加快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程序:

  (一)在我省辖区内的国家部委系统下属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将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试点单位名单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发布。具体申报程序见《国家部委系统下属试点单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

  (二)省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发布。具体申报程序见《省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

  (三)市属(含各市辖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联合审核发布,并报省文改办备案。具体申报程序见《市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必备条件:

  (一)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被列为试点单位或其主管主办单位是试点单位。

  (二)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通过深化改革,实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即:建立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原有的事业编制人员转换为企业编制;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全体员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在转制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转制中按规定进行了人员分流安置。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须提交的材料:

  (一)报经同级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

  (二)转制单位(含文化集团剥离经营性资产成立的子公司)已经完成转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1、注销事业法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已完成企业法人登记的证明材料。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申报单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

  3、近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已经完成清产核资并有财政厅(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如不能提供清产核资报告的,须对清产核资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中央和省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中原有的事业编制人员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完成了身份转换,不再属于事业编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在职员工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权登记表(或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试点单位均须填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相关情况明细表》。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四、省(市)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在各市辖县、区的直属单位(子公司),符合条件的由省(市)属试点单位统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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