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12
摘要:依规免收税(费)滞纳金。自2020年1月25日至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期间,对纳税人因服从县级(含)以上政府安排,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未能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申报、税款缴纳、资料报送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全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我市税务系统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一)市、县两级税务局要始终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过程,局党委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落实“一把手”职责,扎实开展工作部署,在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的同时,主动融入地方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市、县两级税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梳理落实各项医疗服务以及支持防护用品或医药生产的税费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落实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工作措施,主动跟进、积极作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准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四)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九)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积极调整税费管理措施

  (十三)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十四)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五)依规免收税(费)滞纳金。自2020年1月25日至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期间,对纳税人因服从县级(含)以上政府安排,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未能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申报、税款缴纳、资料报送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用、退税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业务,要实行网上办理、容缺办理、试行先办理、后核查。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全面落实税务专邮。发票领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实现发票领用“网上办、线下送、不见面”。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支持生活物资供应。疫情响应期间,不得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疫情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对我市抗疫重点企业和单位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纳税服务,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发票领用、退税办理等业务专人负责,快速办理。

  (十八)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九)延长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期。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手续的,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不得收取滞纳金。

  (二十)延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鼓励居民通过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方式参保缴费。

  (二十一)依法加强纳税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四、大力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二十二)全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1.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充分利用网站、微信、QQ、电话、电子滚动屏等形式,大力宣传,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税函[2020]19号)和省局《关于“多用网络办税(费),严防疫情”的纳税服务提示》,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费)、自助办税(费)。

  3.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机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积极做好“非接触式”办税宣传动员引导工作,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ITS、手机APP的作用,实行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

  (二十三)全面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

  1.畅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将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推送纳税人、缴费人。

  2.主动公开、宣传办税厅、税务分局咨询预约办税电话,确保公开电话畅通,并准确回答纳税人疑问。

  3.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四)全力打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环境

  1.尽全力保障办税服务厅所需防护用品和设施到位,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尽全力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营造安全放心、高效便利的办税缴费环境。

  2.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收集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3.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十五)全面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需求

  1.做好需求收集与处理,畅通网上办税需求通道,通过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2.便利企业贷款。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各县(区)局要结合实际,创新服务形式,利用多平台、多渠道,多元化解决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助力添劲。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

2020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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