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15]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04
摘要: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三)拓展慈善资源。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活动。尊重捐赠者意愿,建立捐款、捐物、捐器官和志愿服务等满足各种社会捐赠需求的专业服务体系。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发挥网络技术捐助优势,引导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开辟对外捐赠绿色通道,加强与省外、境外的正规、合法慈善组织合作,注重引入省外、境外慈善资金。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等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等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丰富志愿服务内容。不断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和志愿者表彰嘉许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

  创新发展慈善超市、慈善餐厅运营和慈善消费。创新慈善超市、慈善餐厅的运营机制,探索建立慈善超市、慈善商品的稳定来源渠道,形成政府、经营者、困难群体各方面互利多赢的模式;增加慈善超市数量,扩大慈善超市网络,使之成为普通公众开展慈善捐赠最便利、最直接的平台。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鼓励企业依法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

  (四)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慈善救助信息发布、检索、统计、供需对接、政策咨询平台,在扶贫、赈灾、助学、助医、助老、助孤以及其他救助领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向有需要的慈善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社会求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支持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和行业标准。各级慈善部门要建立完善集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于一体的区域性慈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慈善信息的全面公开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推进本地区慈善信息化建设,促进慈善信息透明,提升慈善行业公信力。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服务,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自律标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引导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五)强化慈善监管确保公开透明。

  依法监管各类慈善募捐与救助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募捐救助要统筹兼顾,避免多头募捐、多头救助。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加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要细化监管标准和程序,慈善组织提交的财务报告实行年检报备抽查制度,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开展的慈善项目或提供资助的慈善项目依法进行检查;对以慈善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社会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湖南慈善”新媒体公众平台,设立投诉举报专栏,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微信等公众平台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要建立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湖南慈善奖”评比表彰办法,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抓紧完善慈善捐助和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奖励机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慈善宣传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分析解决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督查。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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