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30
摘要:加强督促落实。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列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狠抓贯彻落实。要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6]7号            2016-1-3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慈善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紧密衔接、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彰显社会公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的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意识普遍增强,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慈善事业的参与机制、运作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扶贫济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要与国家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战略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类社会救助和扶贫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动员社会资源,发挥慈善的独特作用,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功能互补,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

  (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鼓励企业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

  (三)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倡导社会力量兴建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开展设立慈善信托试点。

  (四)鼓励兴办慈善组织。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给予政策支持和引导,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各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五)鼓励开展志愿者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等贫困群体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志愿者服务。要鼓励更多民众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要支持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

  (六)加强慈善捐助服务网络建设。要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慈善超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依托,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建立慈善捐助网络。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慈善超市作为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枢纽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加强慈善项目展示推介,方便困难群众获取慈善救助信息。通过开展“邮善促民生”合作试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

  (七)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平台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八)大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要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全民的慈善意识、慈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和学校德育课程。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规范慈善行为

  (一)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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