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4]17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4
摘要: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173号              2014-09-24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省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局来函就转让限售股查补的营业税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进行请示,希望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限售股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施行前,即2014年7月1日前发生转让行为,已足额缴纳营业税的,不予加收滞纳金;未足额缴纳营业税的,滞纳的税款从2014年7月2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2014年7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