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21]105号 青海省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社保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7
摘要: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乡村振兴部门加强重点群体监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乡村振兴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数据共享,定期开展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参保信息数据比对,积极主动开展社会保险帮扶工作。

青海省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社保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1〕105号           2021-12-17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17日

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做好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工作,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在青海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工作,解决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残疾、工伤、失业返贫致贫,推动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中的作用。

  二、政策措施

  (一)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1.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十四五”末,对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的年度,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在我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符合代缴条件的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2.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3.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外省户籍人员在我省灵活就业或省内户籍人员在省内非户籍地灵活就业的,取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参保人持居住证可在灵活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我省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满10年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精准登记服务,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四五”时期,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收入。

  5.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加强农民工等群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力度,扩大参保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使更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政策保障,助力减少农民工因失业返贫现象。

  6.不断推进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继续以工程建筑项目、尘肺病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等参加工伤保险为扩面重点,积极推进企业为农民工、困难人员优先参保。

  7.督导平台企业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建立与省邮政管理局沟通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快递业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保障水平。

  8.全面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 2021 -2025 )》。“十四五”期间,实现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全省重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降低20%左右,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生率明显降低,筑牢工伤职工因伤致贫、因伤返贫防线。

  (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9.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贯彻落实《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8〕115号),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和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0号)精神,落实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10.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93号)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11.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结合本省经济发展实际,综合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返乡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四)提升基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12.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贯彻落实《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30号),落实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实施量化考核,压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3.健全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贯彻落实《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05号)。研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压实各级工作职责,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

  14.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按照省政府与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签订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拨付剩余基金。密切关注投资情况,客观分析研判市场走势,严控下行风险,保障基金稳健投资和平稳运行。

  15.全面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完善制度体系,优化经办流程,整合信息系统,压实监督责任,着力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推进风险防控体系“进规程、进系统”,完善经办内控制度。全面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类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社保基金贪污侵占、欺诈冒领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16.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不断优化经办流程,改进服务作风,开展一网通办、网上生存认证、不见面服务、证明事项承诺等经办工作。

  17.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流程。利用互联网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就近办”。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网上申请。落实超期业务督办工作机制,提升转移业务经办效率。

  18.实现社保卡发行全覆盖。联合社保卡合作银行,对尚未领取社保卡的人群进行数据采集比对,实现应发尽发。依托社保卡的身份认证、缴费支付、就医结算等主要功能,全面推进在人社领域的身份凭证用卡、人社缴费凭卡、补贴待遇进卡、工伤结算持卡,并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推进就医购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等领域用卡,实现社保卡“一卡通”覆盖全省各类人群。扩展社保卡线上服务渠道,包括“青海人社通”手机APP、人社网上经办大厅、以及12333电话咨询等,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便捷高效服务。

  19.加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21年底完成87个社会保险业务事项公共服务平台上线,2025年底前完成业务系统中台业务改造。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业务系统上线,2022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办理。加快与国家人口库、资格认证、死亡查询等接口对接,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社保经办的数字化转型。

  20.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推行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不断优化申请经办流程、清理简化审批条件,确保申领渠道畅通、基金安全运行。

  21.开设绿色通道为特殊人群提供便捷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继续提供线下经办服务,开展特殊情况“上门办”,按规定开展“代理办”,开设绿色通道、服务专岗,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参保群体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建立省级牵头,市、州负责,县、区抓落实,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工作机制,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把推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部门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研究制定、数据对接、社会保险费代缴、返还、待遇发放支付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代缴等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乡村振兴部门加强重点群体监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乡村振兴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数据共享,定期开展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参保信息数据比对,积极主动开展社会保险帮扶工作。

  (三)加强督导督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通过全面督查、专项督查、调研督查、联合督查、随机督查等方式,定期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巩固社保扶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不重视、工作消极、政策不落实、成效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和服务举措,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利用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各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同时,入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讲好乡村振兴中社会保险帮扶典型故事,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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