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9]13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14
摘要:本地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在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如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需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附件:

项目清算工作流程

  (一)申请环节

  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获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2、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清理已到竣工期的建设项目,并与本地建筑工程质监站、中介审计机构进行联系,获取本地建设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相关信息,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向纳税人下达《建筑项目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请清算。

  (二)受理环节

  纳税人将建筑项目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该建筑项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一并提交征收所/征收局受理岗,并填写《建筑项目清算表》,受理岗核对资料后,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欠缺的,通知纳税人补正后受理。

  (三)审核调查环节

  征收所/征收局受理岗将《建筑项目清算表》、建筑项目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该建筑项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移交管理分局,管理岗对该项目进行案头审核,审核发票真伪,审核建筑项目决算价格与开票金额是否一致,审核甲供材情况,审核尾款支付情况,清算各税是否缴清;

  在案头审核中如有疑问,管理所/管理分局可以向纳税人下达《建筑项目清算实地调查通知书》,进行实地取证调查。

  对项目清算需要补税的,管理所/管理分局制定《建筑项目清算补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到征收所/征收局补缴税款。

  (四)资料归档

  管理所/管理分局定期对建筑项目清算资料进行汇总,装订成册,进行归档管理。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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