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6]3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26
摘要: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支持资本市场建设,防范风险去杠杆

  (十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十四)积极推进信用融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稳步推进“纳税信用贷”,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加大行业涉税信息传递、比对和政策落实力度,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十五)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六)支持企业新三板上市。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施减税便民措施,多措并举降成本

  (十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全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理,厘清各级税收权力,划分责任边界,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十八)优化办税服务。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模式,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自助办税,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进一步增强办税便利性。

  (十九)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大力推进营改增改革,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停征堤防费、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加快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积极推动清费正税,降低企业成本。

  (二十)免收证照类工本费。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除按纳税人要求印制的冠名发票外,领取发票一律不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二十一)简并申报缴税次数。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二十二)服务“走出去”企业。配合“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要战略,落实好相关服务措施。对重点企业实施上门服务,宣传落实税收协定,梳理境外税收风险事项,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五、鼓励创新驱动发展,精准发力补短板

  (二十三)推进实施人才战略。深入实施“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对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不低于6%降为不低于5%;取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要求等。

  (二十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七)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八)鼓励重点行业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九)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三十)支持要素市场建设。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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