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12]6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工作规程》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15
摘要: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应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原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五章 证据资料确认

第二十二条 企业现金损失申报,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六)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申报,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四)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申报,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八)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和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申报,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簿凭证;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企业作为坏账损失的情况说明;

(五)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六)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存货盘亏损失申报,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五)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申报,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五)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存货被盗损失申报,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四)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申报,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六)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申报,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六)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申报,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申报,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主管地税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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