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5]34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所属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0
摘要: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因此,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应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由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并在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汇缴增值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所属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5〕346号                     2005-12-30

哈尔滨、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在哈尔滨正式挂牌成立,按该公司核算管理体制,其所属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因此,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应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由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并在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汇缴增值税。

  根据该企业纳税情况,经省局研究,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8元/千千瓦时。如果企业税负情况发生较大变动,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预征率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