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2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22
摘要:电信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的制作、发布,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其性质与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发布广告相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265号      2005-05-22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电信互联网广告收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005]48号)收悉。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电信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的制作、发布,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其性质与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发布广告相同。因此,对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利用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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