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0]9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18
摘要:对同一张专用发票,如存在不能全额或当期不予全额抵扣的情况,填写发票清单的金额、税额栏时,统一按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税额填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0]94号        2000-04-18


  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稽核系统今年只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安装运行,《管理办法》附表一中县、区级稽核中心每月的工作及日程安排变动如下:

  1、11日至13日,完成录入点或征收单位有关数据的收集、分类备份,归集后送达地级以上市稽核中心;

  2、26日至月底,将地级以上市稽核中心下发的复核信息分发给录入点或征收单位,并打印查处单交有关部门;

  3、查处单的打印程序省局另行下发。

  二、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生产企业以及外贸公司的专用发票信息也应按《管理办法》规定采集。

  三、对同一张专用发票,如存在不能全额或当期不予全额抵扣的情况,填写发票清单的金额、税额栏时,统一按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税额填写。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4月18日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障我省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数据的采集、复核、传输及查处的完整、准确、及时,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业务需求》的要求,制订本办法,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

  二、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三级交叉稽核的机构由录入点、征收分局及县(区)、地级市、省级稽核中心共同构成,每个机构必须按相关职责配备资料员、系统维护员、录入员、复核查处等专职人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由负责增值税稽核的部门负责,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接收、审核、整理,信息的采集、计算机稽核处理及结果的查处监督。技术管理方面,由信息中心负责,包括稽核设备配置、软件开发、数据传输及系统维护。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务部门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如实报送《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月份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格式见附表3、4、5,以下简称“清单”),所有专用发票须进入稽核系统进行交叉稽核。

  第二章 资料准备

  一、“清单”印制及填写

  (一)印制

  清单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规格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稽核联,第二联为申报联,第三联为收执联。为便于清单的归类和整理,两类清单的纸张分色印制,存根联用白色、抵扣联用红色纸张印制。每本空白清单的封面应加印填表说明,以便规范纳税人的填写。

  (二)填写

  1、一般纳税人分月按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的号码顺序每本填写一张清单,不得跳、漏号填写。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必须填写,金额、税额必须用“0”表示;红字发票在金额、税额前用负号“-”表示。

  当月使用两本及以上专用发票的,应分别按每本填写发票清单。如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应按顺序在清单上填报已使用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该本发票在下月继续使用的,应另用一张清单接上月顺序填报。

  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不能通过征管软件打印的,由税务征收机关按上述要求填写。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分月按取得的时间顺序每25份装订一册,并填写一张清单,不足25份,按实际份数填写。

  3、本年度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已注销企业,其发票清单由企业或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按上述要求填写。

  4、清单内容的填写要求

  (1)“纳税人编码”栏填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由全省统一征管软件分配的唯一企业编码。

  (2)“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15位),必须与专用发票票面一致;

  (3)“专用发票代码”栏根据每张专用发票左上角的10位码填写,“发票号码”栏根据每张专用发票右上角的8位码填写。由于某种原因,现依然使用或取得没有发票代码(10位)的专用发票不填报。

  (4)“资料册号”按企业装订成册的存根联、抵扣联凭证封面的册号填写。

  (5)“共页第页”栏分别指本月存根联(或抵扣联)清单共有几页,本张清单是其中的第几页。

  (6)清单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必须端正清楚。

  二、数据的报送及接收。

  纳税人必须在申报期内随申报资料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包括纸质清单或电子数据)。

  1、纸质清单的报送及接收。

  征收分局在接收纸质清单时,按以下要求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在清单上签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退企业限时重新报送:

  (1)清单份数是否齐全;

  (2)表格内各项指标是否完整;

  (3)字迹是否清晰、易辨认。

  2、电子数据的报送及接收。

  (1)以下企业可采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

  A.采用防伪税控机开票,且已将所有专用发票(包括临时开具的手写票及取得的抵扣联)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可由税务机关直接抄录的企业。

  B.其他已将所有专用发票录入电脑,并能按税务机关要求的格式打印清单及报送电子数据的企业。

  为保证数据准确,企业应采取两次录入方式,报送电子数据的文件格式及数据库结构见附表2。如此类企业户数较多,征收分局宜用电脑将企业软盘数据进行归集后,统一送录入点。

  (2)采用报送电子数据方式的企业,应打印清单随软盘一并报送。征收分局接收电子数据前必须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符合接收条件的,在清单稽核联上加盖“已接收电子数据”专用章,存档备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回企业重报或将清单转为手工录入。

  三、资料的装订及移送。

  1、征收分局接收的纸质发票清单,应按是否需移交录入点录入进行分类,并分别按存根联、抵扣联清单(稽核联)每40份装订一册并填写封面(附表6,不足40份的按实装订),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存根联清单也按此要求单独装订,并在封面上加盖征收单位印章。

  2、封面的填写要求:

  (1)“征收分局编号”为8位编码,由地级市税务局根据所属市县征收机关的情况统一编排,且唯一对应某一征收单位。前6位是地区行政区域代码(不带县的市第5、6位为0),后2位为征收单位编码。

  (2)“本册编号”为6位编码,前2位代表清单所属月份,后4位代表本册清单顺序编号。

  3、征收分局于每月20日前分批将有关资料及数据移交录入点,并办理签收手续。具体移交项目包括:

  (1)已装订好需录入的清单;

  (2)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用机抄读的有关专用发票数据;

  (3)企业报送的其他电子发票数据;

  (4)已复核完毕的《增值税稽核结果复核单》(附表8,以下简称“复核单”);

  (5)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录入的清单或从征管软件提取的相应电子数据。

  第三章 资料录入

  根据录入系统运作的要求,每个录入点必须配备专职资料员、一次录入员、二次录入员、系统维护员。

  一、录入点内部人员分工及职责:

  1、资料员:负责与征收分局之间的资料传接[包括纸质清单、无效数据一览表(附表7,以下简称“一览表”)、“复核单”]、检查清单册号是否连续以及录入点内部资料的整理和分配。

  2、一次录入员:负责数据录入,编写清单页码。

  3、二次录入员:负责数据录入及修改,填写清单封面的“本册清单份数、发票张数”。

  4、系统维护员:系统初始化设置、数据的检测及上报(包括发票数据、复核单数据)、打印“一览表”、接收征收分局报来的电子数据,接收及打印稽核中心下发的“复核单”,数据库维护、定期按规程更新纳税人档案库资料。

  二、录入点每月需录入的数据种类包括:

  1、征收分局移交来的纸质清单及电子数据,其中,电子数据由录入系统直接转换,不需手工录入;

  2、经复核的“一览表”;

  3、经复核的“复核单”。

  三、录入工作流程:

  1、系统维护员在系统第一次使用前按照《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录入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系统有关初始化设置。

  2、系统维护员负责将征收分局移交的电子数据读入录入软件。

  3、资料员将清单按分局分类,逐册分配给录入员分别进行一、二次录入,并办好签收手续(同一册清单一、二次录入员不能为同一人)。

  4、一次录入员对清单进行数据录入,同时按照电脑显示的页号在每页清单右下角编页号。录完一册后在封面签名,交资料员签收。

  5、二次录入员根据清单进行数据录入。录完一页清单存盘时,负责按照清单修改一、二次录入不符的数据。录完一册后,通过查询系统在封面填写“本册清单份数、发票张数”,签名后交资料员签收。

  6、一、二次录入员在录入过程中,如系统出现错误信息提示时,必须核对清单,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录入。

  7、资料员对已经过两次录入的清单按分局及册号顺序分类存放,定期将完成录入的清单交回征收分局签收。

  8、系统维护员每月月初必须打印稽核中心下发的“复核单”交资料员。

  9、系统维护员在每月数据上报前必须进行数据检测,并将打印出的“一览表”交资料员。

  10、资料员及时将“复核单”、“一览表”交征收分局复核,并负责限期收回(“复核单“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一览表”最长不得超过25天),交录入员修改。

  11、录入点必须在每月9日前完成上期所有数据的录入工作,并由系统维护员生成有关上报数据。

  第四章 信息传送

  为保证整个稽核流程的有序运转,录入点及各级稽核中心每月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传送数据信息:

  一、录入点必须每月10日前将录入数据送达县(区)级稽核中心;

  二、县(区)级稽核中心在每月13日前完成本级稽核工作,并将异地数据送达地级市稽核中心;

  三、地级市稽核中心在每月18日前完成本级稽核工作,并将异地数据送达省级稽核中心;

  四、省级稽核中心在每月23日前完成本级稽核工作,并将各地异地票的有关稽核结果下发到地级市稽核中心;

  五、地级市稽核中心在每月26日前将上级下发、以及本级稽核产生的稽核结果下发到县(区)级稽核中心;

  六、县(区)级稽核中心在月底前将上级下发以及本级稽核产生的有关复核信息下发到录入点,并打印《增值税稽核结果查处单》(附表9,以下简称“查处单”)交有关部门;

  七、录入点在每月2日前打印出“复核单”交征收分局;

  八、分局必须在次月2日前将复核后的“复核单”送回录入点,录入点应在9日前完成复核信息的录入,并于10日连同新录入的发票数据一同送达县(区)级稽核中心。

  具体工作日程安排见“附表1”。

  第五章 复核及查处

  一、数据复核

  征收分局接收到录入点移送的“一览表”或“复核单”后,必须在限期内确保与企业原始发票的各项指标逐一进行核对,在错误指标下的“更正”栏填写正确信息,并在“备注”填“1”,如核对无误的填“0”,无法与原始发票核对的(如企业失踪等)填“2”,核对人核对后签名负责,征收分局加盖公章并将复核结果于规定期限内交回录入点。

  复核方式可采取:

  1、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报送有关发票原件,审核人与清单指标逐项审核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名负责。对不能当场审核的发票原件妥善保管,审核后定期退还纳税人。

  2、纳税人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抵扣联原件交征收分局保留一段时期备查。

  3、复核人直接到企业或通知纳税人带有关原件到税务机关复核。

  二、稽核结果处理

  1、“查处单”由县(区)级稽核中心(不设县区的由地级市稽核中心)打印分发,一式两份,一份由本级稽核中心存档,一份盖章后交有关部门查处,并要求在3个月内将查处结果上报。

  2、对“查处单”所列有问题的专用发票,各查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涉及数额大、发票份数多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市或省级稽核中心,以便组织力量查处。

  各县(区)级稽核中心每季后10日前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0)报地级市稽核中心,地级市稽核中心在每季后15日内统计所属稽核中心的查处情况,报省级稽核中心。

  第六章 罚则

  一、凡经计算机交叉稽核发现并查实的偷骗税行为,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经核实纳税人填报的清单或电子数据与原始发票不符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一、考核制度的建立

  为了确保稽核系统的正常运转及稽核结果的准确、完整,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清单填列、录入点数据录入、稽核结果的复核查处等环节,结合税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各地对企业财务人员、办税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二、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执行。

  附表1:增值税交叉稽核每月工作日程安排表(略)

  附表2:企业报送电子数据格式(略)

  附表3: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附表4: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附表5:月份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略)

  附表6:XX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略)

  附表7:无效数据一览表(略)

  附表8:增值税稽核结果复核单(略)

  附表9:增值税稽核结果查处单(略)

  附表10: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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