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31
摘要: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12-31


  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具有规定格式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和填票人等。

  第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地方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基本联次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具体实施规程,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2.负责全省纸质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

  3.负责全省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

  4.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工作经验的交流;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纸质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作废、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  工作;

  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及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纸质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基层征收部门、税务分局(所)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地税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3.审核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使用税收票证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纸质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以下统称用票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3.审核用票人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核算工作;

  5.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的纸质税收票证,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在本地区普遍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和确保税款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授权纳税服务机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局等)代行税收票证检查职责之外的其他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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