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31
摘要: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于《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江西省地税局制定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新《细则》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实施,对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障税收票款安全完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税收征缴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简称新《办法》)。为落实好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江西省地税局根据新《办法》的要求,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配套制定了新的《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由于新《细则》是全省地税各级票证管理人员从事票证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制定时充分听取了基层单位的意见,在内容上力争做到全面,细致,涵盖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所有的环节,在管理措施上做到合理合法、宽严相济、易于操作。原1998年7月制定下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老《细则》)同时废止。

  二、新《细则》的总体框架

  新《细则》全文分“总则” “票证种类和适用范围”“设计和印制”“领发和保管”“票证开具”“作废与停用”“结报缴销”“遗失处理与损失核销”“票证交回和岗位移交”“核算、归档和销毁”“ 审核和检查”“ 处罚”“ 附则”共十三章,六十四条,便于大家进行查阅和执行。

  三、新、老《细则》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新老《细则》除税收票证的定义拓宽(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等变化外,具体内容与老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及需要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在票证管理职责方面增加了授权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但江西省地税由于征管改革需要, 2005年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计会统工作职能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43号)规定:“各征收机构(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和管理,以及票证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分别到所在设区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领取税收票证”,因此有的县级局计财股没有实际履行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办税服务厅作为“票证使用单位”代行了“主管税收票证”工作职能。因此,为从制度上解决以上问题,根据江西地税实际,新《细则》第九条增加了有关授权条款:“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在本地区普遍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和确保税款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授权纳税服务机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局等)代行税收票证检查职责之外的其他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二)票证种类变化

  新《细则》第二章“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对票证种类进行了大精简。江西省地税票证种类精简为9种,并可以征收基金费。原来税收基本票证有21种,加上地方基金费等达30种之多。

  (三)严控现金方式征税方面

  新《细则》加强了对现金征税的管理,一是要求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原则上应采用税库银联网电子方式征税,严格控制或逐步取消现金方式征税,防控税收风险(第二十六条)。二是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票实行限量发放,对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份,对代征代售人一般不超过10天用量(第二十条)。三是现金税票填开后,增加了审核和“两分离” 制度(即:票款分离、税款征收与缴库分离“)。如:”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至少指定一名地税正式干部为“现金税票审核员”,专门负责现金票证打印审核和现金税款保管及缴库工作。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每开具一份征收现金的税收票证,在交给纳税人之前,必须经“现金税票审核员”审核税票是否全联一次性打印,审核无误后才能将税票交给纳税人,防止现金税票抽底填开“。

  (四)现金税款解缴期限方面

  新《细则》第三十六条,对现金税款解缴期限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了对委托代征单位现金税款的管理。一是对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收取现金税款的,办理税款解缴入库的时限为: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限期7天,限额1万元(原《细则》规定为500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税收票证须于税款入库月份完成结报缴销手续。二是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税款解缴入库和票证结报缴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原《细则》规定代征单位(个人)限期一个月,没有金额限制)。三是对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要求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五)票证损失核销审批方面

  在票证损失核销审批权限上,新、老《细则》规定发生较大变化,老《细则》要求所有票证损失全部要报省局审批,而新《细则》修改改为根据票证类别实行三级审批。具体票类和审批权限如下:”第三十九条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

  (六)票证损失经济赔偿及处罚方面

  ”对丢失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这一条没有变化外,新《细则》对其他票证损失在赔偿方面变化较大,主要采用的是”最低赔偿、取消浮动、上限封顶,非现金票不用赔偿“,以减轻税务人员负担、防止赔偿的随意性。一是新《细则》规定”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应当按照每份一百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一次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一千元“,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之外的其他非现金税票不用赔偿。而老《细则》规定是:对丢失现金税票票每份赔偿100-300元,非现金票每份50-100元。

  行政处罚方面,新《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设专门票证损失的行政处罚。而老《细则》规定较细,如:”损失数量20份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等。

  (七)主要新增条款

  1.税款损失处理问题处理

  对税款损失处理,新《细则》增加了第四十三条”已经征收的税款,因各种原因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税款损失确实无法追回需要核销的,按照相关程序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2.票证打印软件问题

  新增规范打印软件的条款第二十三条 ”电脑版税收票证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打印,不得手写。“明确用WORD、以及设区市以下自行开发的软件但未报省局批准使用的属违规行为。

  3.票证打印工号密码管理问题

  新增条款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类电子开票和票证管理系统的账号和密码,不得混用、借用。“,此要求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9号)中已要求实施,现充实到基本制度中,以明确工作责任。

  4.明确电子缴税企业会计核算凭证问题

  新增第五十九条”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采用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税款划缴至国库的,一般凭开户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纳税人缴税后使用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功能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的,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将其作为会计核算凭证。以上纳税人取得核算凭证后,如仍需开具或汇总开具正式完税证明的,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根据此条,以上企业网上报税并实时划缴税款以后,一般情况下不再需要到地税机关换开有关凭证,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5.历年来损失但未完成核销手续的老票处理问题

  对历年已经停用的老票损失核销问题,在”附则“中增加了第六十二条:”历年以来已发生损失但未完成票证损失核销手续的各种老版税收票证,可根据原票证适用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进行办理“,明确规定基层单位对历年来损失但未完成核销审批手续的老版票证,全部参照新《细则》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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