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23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18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要求,现将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31号       1996-10-18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科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科研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要求,现将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进一步繁荣技术贸易,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认定审核科研单位资格。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具体名单由省科委定期核查认定,商省地税局审核后统一下发(第一批名单附件)。

  二、要严格区分各类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统一的技术合同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分类标准见附表)。对非技术内容的合同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三、要切实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凡在广东省域内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国家科委统一格式的书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持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到县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在穗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技术合同由省科委认定。各级要严格把关,正确划分合同的技术与非技术内容。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合同,不得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四、要认真履行减免税报批程序。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合同登记证明(格式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减免税。凡未取得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性收入,税务机关不得给予税收减免照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