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06
摘要: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5号         2018-12-0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C1391)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三条提出的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核定结果由省税务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见附件)。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七、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12-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扎实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发布本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明确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C1391)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三、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四、公告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出的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进行审核,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核定结果由省税务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反馈核定结果。

  五、公告明确了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

  六、为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链条,公告还特别强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虽然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应退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七、公告明确了对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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