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办发[2007]2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2007]26号      2007-05-1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提高对互联网站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互联网站受理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回复工作的流程、内容和回复时间,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全力将全省地税系统打造成服务型的地税机关,在社会上树立地税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对互联网站上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等事宜办理工作的监督,明确受、办理人员职责。在规范互联网站上回复纳税人涉税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等相关事项的流程、内容和回复时间的同时,要在互联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公告,以便纳税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进一步发挥好征纳桥梁作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受理、办理纳税人涉税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的情况制作通报,报送省局和市局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并保存相关受理、办理文档,以便随时调阅。

  省局下一步将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各市地税局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如何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6月5日前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局纳税人服务中心陈航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7]41号      2007-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便于各单位使用纳税咨询系统,税务总局办公厅组织编写了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操作手册,设置了纳税咨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请登入httn://202.108.90.146/manage页面下载有关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整合资源,规范行为,提高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权威、规范的纳税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网站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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