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法[1999]4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13
摘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对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投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法[1999]43号        1999-02-1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对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投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期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给予免征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9号文件规定,对国务院决定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我省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凡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并于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