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税控专用设备开票培训 纳税人在临时办税服务厅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后,参加由服务商免费提供的税控专用设备开票操作培训。具体培训地点由服务商在发放税控专用设备时告知纳税人。 4.税控专用设备安装使用 纳税人参加操作培训后,请自行安装税控专用设备的开票系统。对相关操作存在问题的,可联系服务商提供技术支持。 5.增值税发票开具 试点纳税人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在2016年5月1日前可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增值税发票领取,在5月1日后办理增值税发票读入开票系统、开具和报税。 (三)2015年度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含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可领用通用机打发票A版、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1.普通发票核定 试点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量和开票限额的申请。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 2.试点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应使用天津国税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可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3. 普通发票领用 纳税人可以按国税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发票。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发票领用簿》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试点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纳税人应书面向天津市国税主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国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 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试点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身份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签署完成银税联网协议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的“三方协议签署”模块,提交申请办理,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原已签署过国税银税联网协议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五、税收优惠过渡 (一)已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的,除国税委托地税代征事项外,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办理营业税优惠事项的通知书 (二)未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优惠事项,未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1.办理《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所列优惠事项备案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2.办理《规定》第二条所列优惠事项备案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六、申报纳税 (一)原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应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在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后,在国税机关拷取网上申报密钥,办理申报初始化手续。 (二)原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前,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申报软件: 途径1:登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下。 途径2:登录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财税信息化软件下载”栏目下。 途径3:可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网点进行拷取。(网点地址见附件1) (三)原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登录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云服务网站使用【授权号查询】功能,获取申报软件的光盘号、授权号信息。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4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 (五)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天津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天津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7月份申报增值税的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七、天津市国税局暂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八、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由原地税主管机关对应的各区县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国税地税共管试点纳税人仍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管理。其中,属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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