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公示的区别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人气: 时间:2021-12-14
摘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将被处罚,税务局稽查局将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也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与税收违法“黑名单”公示是否是同一个事情?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税收违法“黑名单”公示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示,是指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对社会公布,与税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并不相同。具体来说有以下的区别:

  01、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税务行政处罚?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将被处罚,税务局稽查局将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也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02、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列入黑名单?

  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列标准时,将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根据《办法》第五条,具体有以下标准: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注意:符合以上规定,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将按《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也将按《办法》处理。

  03、公示期限有什么不同?

  (1)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性质较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其中,特定失信行为最为严重。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自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信用中国”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最短六个月,最长三年。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

  (2)税收违法“黑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期为三年。

  04、惩戒措施不同

  (1)对于税务行政处罚的公示主体

  税务机关将依据对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罚款等的相应处罚。

  (2)对于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示主体

  ①纳税信用级别将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②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③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④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05、能否进行信用修复?

  (1)对于行政处罚,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来看。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信用网站核实后将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公示信息。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手机APP、小程序便捷申请信用修复。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经机关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和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也将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除上述做法外,还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核实将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公示信息。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2)对于税收违法“黑名单”,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信息公布前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信息公布后能缴清的,经确认将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相比之下,税收违法“黑名单”仅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在案件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方面更为严重,公示期较长,可信用修复的情形也较少,惩戒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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