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进分字[1995]第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25
摘要:凡在省会所辖区县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放权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并在我局办理了“出口货物税收登记”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均应对1994年1月至1995年6月底以前的出口货物进行全面的自查和检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进分字[1995]第7号           1995-08-2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进出口企业: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肃税收法纪,打击骗税活动,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48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从1995年9月起对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省会所辖区县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放权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并在我局办理了“出口货物税收登记”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均应对1994年1月至1995年6月底以前的出口货物进行全面的自查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出口企业出口1994年以来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凭证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从骗税案件多发地购进并在广东地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敏感货物,如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

  3.1994年以来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向我局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4.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今年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5.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及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等特定企业发生的退税业务是否符合退税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法

  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以自查为主,自查面要达到100%。根据自查情况,税务机关进行复查和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着企业自查自纠从宽,税务机关复查、抽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检查时间

  自查从1998年9月1日-9月30日进行。10月1日前必须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报送我局。

  各进出口企业必须组织力量,认真自查,正确填报自查表。对未认真进行自查,不按时报送自查表及自查报告者、经税务机关检查,所发现的问题,除令其纠正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处理。

  附件:《出口企业骗税、涉嫌骗税情况统计表》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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