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13]13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12
摘要:省局以电子传递方式,定期将付汇备案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在省级信息交换平台正式运行前,各省辖市局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备案表》以及后续报告中地税涉税信息以电子台账方式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

  附件2:

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审查要点

  税务机关在审查时,除审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程序和实质是否符合规定以外,还应按支付项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股息、红利项目

  1.审核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审计报告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确定对外支付金额未超过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2.审核股东实际持股比例及利润分配决议,确认利润分配比例与持股比例相符,境外收款方与股东一致;

  3.享受2008年前股息免税的,确认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的额度;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二、特许权使用费

  1.审核确认境外收款人为合同列明的特许权许可人;

  2.审核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标准、额度是否与行业常规相符;

  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审核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4.同时支付较多劳务费用的,审核是否存在重复收取费用的问题;

  5.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的,审核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适当;

  6.对比该企业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标准前后的一致性,发生变化的审核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7.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三、利息

  1.审核借款过程中是否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视同利息合并征税的费用发生,如有,确认已合并征税;

  2.利息支付的对象是关联企业或其他非金融企业的,审核利息支付标准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予税前列支;

  3.利息支付的对象为关联方的,审核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部分不予税前列支;

  4.股东贷款的,审核其注册资本是否已到位,未到位的,相应利息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5.境内金融机构支付给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审核是否按规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四、租金

  1.审核租金的支付对象是否与签订合同的租赁人一致;

  2.审核租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3.租赁人是关联企业的,应与同类租赁业务相比,审核租金是否合理;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五、股权转让(其他财产转让参照执行)

  1.审核股权转让价格,随股权一并转让的留存收益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

  2.审核是否按初始投资或购买时的币种确认股权成本价;

  3.存在多次投资或购买股权的,审核是否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

  4.同时转让多个公司股权的,审核是否准确划分各公司的转让价格;

  5.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应与评估价相比较,审核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6.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经过审批,且境外实际收款方是否为经审批的非居民企业。

  六、提供劳务项目

  1.了解劳务结果,审核劳务是否真实提供;

  2.了解劳务内容,审核劳务是否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劳务,而非股东行为,如集团合并报表审计费用等;

  3.关联方提供劳务的,审核劳务计费标准是否符合营业常规;

  4.了解劳务过程,审核是否派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

  5.涉及境内外劳务的,审核是否有详细的划分标准及依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6.了解劳务项目是否与其他特许权使用费相关,审核是否存在将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拆分为劳务的情况;

  7.了解企业是否有其他类似劳务项目,审核是否存在人为拆分合同,避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8.审核是否存在将特许权使用费混淆为劳务的情况;

  9.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核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符合协定免税规定。

  对于多次付款的源泉扣缴项目,在最后一次付款时还应审查备案人是否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对于最后一次付款的劳务项目,应对工程作业和劳务的总体情况进行审核,对劳务的征免税情况进行判断,按规定结清税款。

  附件3:

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后续报告附报资料

  一、股息、红利项目

  1.记录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等项目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证明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相关凭证;

  3.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二、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等费用计算的具体情况说明;

  3.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三、财产转让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被转让财产转让价与成本价的具体说明

  3.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四、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

  1.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2.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提供相关说明及合法证据,包括派遣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来华人员考勤表(双方签字确定)、地点、内容、雇佣协议等;

  3.在境外提供劳务的情况说明及合法证据,包括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地点、人员、提供方式等;

  4.外方收取各项费用的具体说明及计算方法;

  5.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6.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7.其他。

  五、代付工资项目

  1.境内支付方与领取工资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雇佣关系说明;

  2.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单据;

  3.代付工资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完税凭证等书面材料。

  4.银行确认的汇款文书;

  5.其他。

  上述资料只需提供复印件,之前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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