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4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0-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90号            1998-10-29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跨省、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径自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并抄送我局备案;

  二、本省内跨市经营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本市内跨区经营的,由市内审批;区内经营的纳税人,由所属征收分局或区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为保证深圳经济特区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新设立在深圳市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第六条规定暂不作变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8]127号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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