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1999]13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28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1999]26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函[1999]130号          1999-06-2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1999]26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自行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新的退税率文库。

  二、[条款废止]丝落绵、精梳绵、娟丝的退税率调整为13%;机动船舶用的锚链的退税率调整为17%。以上调整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及时予以结算补退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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