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14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4
摘要: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税控开票软件并与税控装置(税控盘/传输盘)配合才可开具带税控码的运输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安插在PC机USB口上即可使用,无需另配通用读卡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147号      2006-07-0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调配、结算、管理等方式不变。

  二、为保证货运发票比对数据的顺利汇总和传输,各市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货运发票》,不得提前。

  三、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税控开票软件并与税控装置(税控盘/传输盘)配合才可开具带税控码的运输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安插在PC机USB口上即可使用,无需另配通用读卡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各地税政、征管、信息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2006-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各地的票样(一式三份)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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