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发[2002]7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6
摘要:对于政策性作废的专用发票,或由于字轨号码不清楚、缺页、缺份、错联、错号、以及没有防伪标志等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后,造册当即封存,年底逐级报省国税局批准按规定销毁。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发[2002]71号             2002-03-06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各环节的制度,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制度》,目的是在专用发票管理中抓住主要环节,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水平。现将以上四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06日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予调整。

  二、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和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该辖区的上、下半年用票计划。

  三、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和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区级国税局上、下半年的专用发票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国税局。

  四、省国税局应于9月20日和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上、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实际用票量进行严格审定,并承担由于计划与实际不相符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附件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柜存放。

  二、发票库房必须安装防盗门和监控设备,达到防盗、防火、防水、防鼠咬虫蛀、防霉烂变质要求。

  三、非正式税务干部不得管理专用发票。

  四、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五、对库存的专用发票定期进行盘存。

  六、发票放置整齐有序,保持库房清洁干净。

  七、禁止非管票人员入库。

  八、配备专职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九、仓库管理人员在节假日应对仓库存储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制度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健全专用发票管理账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登记工作。

  二、接受入库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发票出库时要认真审核、清点箱数及份数,填写发票《出库单》,并做好序时记录。

  四、省国税局根据各地(州、市)国税局年度、季度计划发放发票;各地(州、市)国税局根据县(市、区)国税局季度、月计划发放发票;各县(市、区)国税局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供应;领购发票实行验旧领新。

  五、纳税人在办理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时要同国税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六、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章”。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更不得雇佣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时统计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附件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制度

  一、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前,须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对丢失、被盗、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在有效使用期内继续追查,不得核销。

  三、一般纳税人对已填写完的专用发票进行自审,将存根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缴销。同时,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四、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五、对于政策性作废的专用发票,或由于字轨号码不清楚、缺页、缺份、错联、错号、以及没有防伪标志等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后,造册当即封存,年底逐级报省国税局批准按规定销毁。

  六、专用发票的销毁经省国税局审批后,由省国税局或委托地(州、市)国税局在指定的造纸厂化纸浆,或者采取集中烧毁的方法销毁。销毁过程要按规定做好监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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