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豆油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16
摘要:豆油生产工艺主要经过三个环节:一是以大豆作为生产用原料,通过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出毛油及粕等副产品;二是经过精炼工艺对毛油进行深加工,生产出一级油、三级油、四级油、脱胶豆油等产品(以下简称精炼油脂);三是将不同种类的精炼油进行调和生产出调和油。

河北省豆油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

  豆油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其它植物油类可参照执行。其操作规范如下:

  一、豆油生产工艺及特点描述

  豆油生产工艺主要经过三个环节:一是以大豆作为生产用原料,通过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出毛油及粕等副产品;二是经过精炼工艺对毛油进行深加工,生产出一级油、三级油、四级油、脱胶豆油等产品(以下简称精炼油脂);三是将不同种类的精炼油进行调和生产出调和油。

  部分大豆压榨企业还会经过研磨等工艺对豆粕进行加工产出大豆蛋白类产品。

  豆油生产企业特点:一是豆油企业属于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生产企业,即对一种原料农产品的加工会产出油和粕等两种以上产品,对于单一企业来说同种原料加工成油和粕的产出比例基本固定;二是豆油企业基本会对所产毛油进一步加工产出不同等级的精炼油,且其中有一部分豆油企业同时存在大豆深加工业务。生产过程中除耗用自产毛油、粕以外,还会根据市场、生产需求耗用一些外购油脂和外购豆粕,且无固定的配比关系,生产出的精炼油和豆类制品用以继续加工或直接销售,所以用自产毛油(豆粕)生产的精炼油(豆制品)数量难以确定;三是豆油生产企业因其原料的产地、品质、季节的不同,同类农产品原料所产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也不尽相同,对同一种类农产品采用统一单耗易产生偏差。

  二、扣除方法及步骤

  针对以上特点,豆油生产企业农产品耗用率采用单户报批的方式,经省局核准后执行。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数据来源

  企业以2011年实际发生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测算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二)制定扣除方法的整体思路

  由于油脂加工行业工艺基本成熟,产品标准统一,各企业加工的不同产地原料的含油比例基本稳定,因此每家工厂加工单位农产品产出的毛油数量相对固定。为实际操作简便、准确、便于后续管理,选定毛油作为计算消耗农产品原料的基础产品,依据会计账簿记载的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和毛油的产出数量,计算出每吨毛油耗用农产品的单耗数量。

  企业按加工得率、损耗率将当期销售的油脂类产品统一折算成毛油数量,得出当月以自制毛油为原料生产出的产成品的销售数量。

  (三)计算说明

  企业以自产毛油数量为基数,依据2011年会计账簿记载的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来计算出毛油出油率,折算出生产每吨毛油耗用的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同时,依据投入毛油产出各类精炼油脂的得率(调和油按配方折算成精炼油数量),计算出各种油脂产品每吨耗用毛油的折算系数——即将所有成品油脂的数量均折算成毛油的数量。

  1、如企业仅以自产毛油为原料继续生产或直接出售,则以当期实际销售的货物折算成毛油的数量乘以农产品单耗及期末平均买价确定当月耗用的各类农产品的含税金额。

  2、如企业销售自产精炼豆油所用半成品既有自产毛油也有外购毛油,因企业将自产毛油与外购毛油统一罐装贮存,为简便计算,将当期销售的毛油按“自产毛油优先抵扣”的原则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毛油数量。即当期销售精炼豆油折算成毛油(含自产直接销售的毛油)后如其数量小于自产毛油库存量,视为本期销售的都是自产毛油,优先抵扣计算所消耗原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反之,超出部分则视为外购毛油,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如企业当期销售的精炼豆油既有自产精炼豆油也有外购精炼豆油,因企业将自产精炼豆油与外购精炼豆油统一罐装贮存,为简便计算,将当期销售的精炼豆油按上述原则和方法计算出销售自产精炼豆油数量。

  4、如企业当期销售的调和油类产品既耗用自制精炼豆油又耗用外购其他精炼油,需将销售的调和油类产品按配方折算出销售精炼豆油数量。

  (四)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

  以当月自制毛油为原料生产出的产成品的销售数量、自制毛油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及期末平均买价确定当月所耗用各类农产品的含税金额,将农产品的含税金额按照豆油产品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乘以适用税率的数值,作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报送资料

  豆油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后,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豆油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测算表》(见附件一)和《毛油销售数量折算表》(见附件二),每月报送《豆油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准予扣除。

  三、计算公式

  (一)农产品单耗数量的测算

  1、依据2011年企业库存实物账中记载的生产毛油所用农产品的期初数量、本期购进、期末数量计算出农产品本期生产耗用数量:

  本期生产耗用农产品数量=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本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期末库存农产品数量

  2、依据本期入库毛油的数量计算本期自制毛油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

  自制毛油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本期生产耗用农产品数量÷本期生产入库毛油数量

  3、将计算出的农产品单耗报经省局批准后执行。

  (二)当期销售货物数量的计算

  1、如企业仅以自产毛油为原料生产精炼油脂或直接出售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当期账簿记载精炼油产品的销售数量×折算率)+∑(当期账簿记载调和油产品的销售数量×配方折算系数×折算率)+自产毛油直接销售数量

  2、如企业继续生产或直接出售的毛油既有自产又有外购

  (1)当期销售毛油数量=∑(当期账簿记载自产精炼豆油的销售数量×折算率)

  (2)如当期销售毛油数量大于待抵扣毛油数量,则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为待抵扣毛油数量;如当期销售毛油数量小于待抵扣毛油数量,则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为当期销售毛油数量。

  待抵扣毛油数量=期初留存自产毛油数量+本期自产毛油数量。

  3、如当期销售的精炼豆油既有自产又有外购

  (1)将账载当期销售的精炼豆油数量与当期待抵扣精炼豆油数量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小者作为当期允许抵扣的精炼豆油数量。

  待抵扣豆油数量=期初留存自产豆油数量+本期自产豆油数量。

  (2)当期销售自产精炼豆油耗用毛油数量=∑(当期允许抵扣的精炼豆油数量×折算率)

  4、当期销售的调和油所耗用的精炼豆油数量

  当期销售的调和油耗用精炼豆油数量=当期调和油销售数量×配方系数

  (三)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

  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的购进金额为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各类农产品核定耗用数量乘以其平均购买单价的合计金额,计算公式:

  农产品当期允许抵扣含税购进金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自制毛油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为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含税购进金额/(1+13%)×13%

  (四)将购进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将购进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四、相关附表

  河北省植物油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操作规范(豆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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