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08]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涉税相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18
摘要: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的,发票开具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涉税相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征[2008]20号          2008-0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修改为: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核定征收税款后,再次转让的抵扣问题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修订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核定征收税款后,发票开具和再次转让的抵扣问题

  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的,发票开具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核定征收税款后,再次转让的抵扣问题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


  二、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经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

  (一)个人持合法性身份证明;法人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证明该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的相关材料;

  (三)付款凭证、拍卖确认书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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