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3]20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炭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28
摘要:企业既有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有以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的,应按原料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炭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3]205号        2003-08-28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琼池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活性炭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3]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外购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不属财税[2001]72号文“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既有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有以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的,应按原料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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