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6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25
摘要: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弥补亏损应按规定权限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其中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审批: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61号                           1998-2-25


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适用本办法。

  二、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弥补亏损应按规定权限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其中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审批: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现行征管范围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并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一式五份。

  四、为建立健全亏损弥补的征管资料,各分局在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及弥补亏损后应及时填写“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表式附后),作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长期保存。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