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果出口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12-2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出口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后,具有从事水果生产加工销售(包括外销和内销)业务当月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同时就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新增企业、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进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述水果生产加工是指:经对水果挑选、清洗、整理、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加工后不改变水果的物理形态。 二、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如下: (一)加工后的水果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产品名称
五、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新增企业、新增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如下: (一)乳制品、酒制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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