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注税协[2013]27号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9
摘要: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指引中各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对一些政策不明确事项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沟通,并将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等及时向省税协反映。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闽注税协[2013]27号        2013-12-19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指导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审核业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等有关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各所要认真贯彻执行。

  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指引中各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对一些政策不明确事项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沟通,并将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等及时向省税协反映。

  附件:

《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审核业务,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等有关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鉴证审核目标

  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审核内容

  1、收入类项目的审核。包括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项目。

  2、扣除类项目的审核。包括对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其他支出等项目。

  3、资产类项目的审核。包括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项目。

  4、准备金项目的审核。

  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审核。

  6、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审核。包括减免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

  7、实际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包括减免所得税、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等项目。

  三、鉴证审核要点

  (一)收入类项目的审核

  1、销售(营业)收入的审核

  (1)审核收入是否正确申报。将收入明细账同总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相核对,查核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2)关注收入类型分类及流转税税率适用是否正确。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审核收入是否正确进行了下列分类:生产性收入与非生产性收入;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特别注意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收入等。

  (3)审核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①分析性复核:将本年内各类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年度间的变化趋势;分析年内各月的收入变化趋势;将与收入有较直接关系的项目作结构趋势分析;对明显或异常的波动,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列收入问题;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②将收入账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进行总额调节核对,以确认收入的整体合理性;

  ③查核销售数量。检视有关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记录、运费、仓储部门记录,销售发票等资料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并同销售收入明细账核对;将销售成本明细账的数量与收入明细账核对;

  ④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有关记录、资料,查核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销货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列明;退回及折让:退回及折让原因是否合理,退回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入账;折扣及折让及退回款项是否已汇出;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是否以正常价记账。

  (5)收入实现是否及时,并作收入截止性测试,审核销售收入记录有否跨年度的现象。

  (6)核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关注其交易及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市场推广或福利、利润分配、交际应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对未作销售处理的作纳税调整。

  ②审核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用作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价格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审核

  (1)审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会计与税收差异。

  (2)对于当年度发生的资产会计核算改变计量方式的情况,应当注意是否影响当期损益,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于当年度发生的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应当获取以前年度对相应资产已经纳税调增的证据,并且纳税调增与本年度的调减存在对应关系。

  3、投资收益的审核

  (1)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明细账项目核对,审核投资收益项目的完整性。

  (2)审核有关货币资金账户的会计记录,审核已实现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分回收益是否入账。

  (3)取得有关证据,审核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利润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合同、协议的规定。

  (4)审核债券投资期末时是否正确计提当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审核投资收益实现适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合理性,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核收回投资项目,其收回投资与投出资产账面差额是否正确反映。

  (7)审核对外投资有关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评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8)审核企业在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股息),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9)审核相关免税收益是否报税务机关备案。

  4、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结合固定资产、存货项目审核,确认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项目的审计,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情况。

  (3)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而未正常申报纳税的情况。

  (4)审核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政府补助收入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②分析补助收入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③结合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分析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正确性。

  5、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1)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资产确认收益。

  (2)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3)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益。

  (4)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

  (5)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需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6)审核其他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

  (二)扣除类项目的审核

  1、销售(营业)成本的审核

  (1)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①分析各年及各月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如有不正常波动,应查明原因。

  ②抽样检查销售成本明细账,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销售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若不一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的问题。

  (2)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①审核销售成本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是否前后期保持一致;若改动计价方法,是否按规定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②从产品销售成本与生产成本、产成品的勾稽关系验算销售成本的总体准确性。勾稽关系公式:(在产品年初余额+生产成本-在产品年末余额+产成品年初余额-产成品年末余额=产品销售成本)

  ③对销售成本事项进行截止性测试,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④对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处理是否正确。

  (3)销货退回及委托代销业务处理是否恰当

  审核销售成本账户中重大调整事项(如销货退回委托代销商品)是否恰当。结合存货、收入项目的检查,审核销货退回是否相应冲减了销售成本;审核委托代销商品是否及时结转收入和销售成本。

  (4)关注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核其成本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5)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相应成本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审核视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时的借方科目,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是否在附表三中作进一步调整。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核

  审核所有应税收入相应的税金及附加是否与收入配比,重点审核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资源税”等账户的发生额计算是否正确。

  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审核

  (1)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是否需要进行重分类处理。

  (2)将纳税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3)将纳税年度各个月份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4)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相关账户与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5)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6)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财务费用的审核

  (1)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2)结合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目的审核,确认付息的债务项目的真实性。

  (3)对重大的利息支出项目,查阅合同协议。

  (4)审核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5)审核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6)审核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情况。

  (7)审核自然人股东的借款利息情况。

  5、资产减值损失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期增加及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与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交叉勾稽,是否按税法规定纳税调整。

  (2)审核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并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是否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计税基础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3)审核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的情况,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6、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1)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2)审核财产损失时,要关注是否履行申报手续;关注财产损失的所属年度;涉及准备金转回的损失,需重点审核调整方法是否正确。

  (3)审核捐赠的支出时,要关注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需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7、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等证据资料,证明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

  (2)审核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否则应纳税调增。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等。

  (3)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标准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审核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当期可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和扣除,超标准列支的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审核三项经费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应作必要的重分类,关注相应的票据及证明材料是否规范。

  (4)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

  9、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是否应作必要的重分类。

  (2)审核业务招待费扣除是否符号税法规定及是否超标准列支。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5)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按业务宣传费的规定税前扣除。

  11、捐赠支出的审核

  (1)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有关捐赠协议,并与捐款项目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2)接受捐赠对象是否为中国境内符合税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而不是直接受益人,同时应取得规定票据[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否则,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利润总额为负的企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

  12、利息支出的审核

  (1)审核本年度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情况,主要关注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担保方式等。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

  (3)审核企业向关联企业的借款是否超过规定的债资比例,是否涉及纳税调整。

  13、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超基数和标准缴存的数额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的审核

  (1)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

  (2)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罚款、罚金或税收滞纳金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是否纳税调增。

  15、赞助支出的审核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16、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审核各类投保项目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2)审核企业各类社会保障性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超标准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

  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18、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审核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1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审核

  审核企业有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20、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审核

  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21、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成本费用中无合法凭据事项是否按税收规定处理。

  (2)审核企业预提、待摊费用,债务重组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3)审核企业成本费用中商业保险事项是否按税收规定处理。

  (4)审核企业支付佣金的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税前扣除的销售佣金计算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其它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是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资产类项目的审核

  1、财产损失的审核

  审核税前扣除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转让等损失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清单、专项申报,分清适用清单、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类型。

  2、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审核企业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年限、残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提折旧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实行加速折旧的,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

  (4)审核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计提的折旧是否按规定纳税调整。

  3、生物资产折旧的审核

  (1)审核企业的生物资产计价是否正确,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年限、残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提折旧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实行加速折旧的,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

  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审核

  (1)审核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收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转销的情况。

  (3)审核企业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的审核

  (1)审核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应与股权购买日或转让日的验证相结合,查验投资转让的会计损益与税务损益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正确纳税调整。

  (2)审核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6、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的审核

  (1)审核企业的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的计价是否正确,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提折旧、摊销额是否准确。

  (2)实行加速折旧,是否向税务务机关备案。

  (3)审核企业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计提折旧、摊销额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7、不允许扣除的资产类其他项目的审核

  审核企业有无将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受让等资本性支出计入成本费用。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的审核

  1、审核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的账载金额。

  2、审核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并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是否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计税基础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3、审核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的情况,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审核

  1、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是否按税收规定调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已转销售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是否按税收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审核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审核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本年度亏损后,仍有余额,再弥补境内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

  (2)境内、境外本年度都有所得时,存在以前年度亏损,先用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当期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境内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

  (4)境外损失只有依法处置、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失,五年内境外所得不足弥补,五年以后可以用境内的所得弥补。

  2、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2)审核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3)审核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审核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税收优惠的审核

  (1)免税收入的审核

  ①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对需要备案的事项,应根据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或随表申报的具体要求,关注具体税务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

  ②审核免税收入必须严格根据具体、有效的现行税法法规。

  ③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④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⑦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减计收入的审核

  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3)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审核

  ①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企业减免所得项目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②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加计扣除的审核

  ①取得企业加计扣除的相关备案文件资料及相关税务鉴证报告。

  ②复核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其他相关规定。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①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确认企业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②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③根据企业纳税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6)减免所得税额的审核

  ①审核确认减免所得税额的类型,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确认减免税额。

  ②取得有关减免税的证据资料。

  (7)抵免所得税额的审核

  ①审核购置专用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资格的有关证件资料。

  ②审核专用设备购置和实际使用情况的有关证据资料。

  ③审核按规定比例计算当年抵免所得税额。

  ④审核确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⑤审核确认本年度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七)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审核

  1、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审核

  (1)审核境外所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相关项目的金额。

  (2)计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金额。

  2、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的审核

  (1)审核企业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审核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和抵免金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3、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审核

  审核确认企业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审核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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