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13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及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d、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e、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f、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g、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h、审计报告;

  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抵免所得税额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一百条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设备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加速折旧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c、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d、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 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减免税

  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8.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f、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g、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h、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动漫企业证书;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转制方案批复函;

  d、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e、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f、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g、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9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证明;

  d、收入明细资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