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1]3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07
摘要:对本通知第二条中,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1]39号             2001-02-07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第二条中,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税[200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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