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6]4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19
摘要:伪造、非法买卖发票和虚开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违者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6]411号       1996-11-19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做好发票换版宣传工作,省局印发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各地接通告后请迅速组织广泛张贴和宣传,并将通告内容通知各用票单位和个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1月19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更换使用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具有如下特征: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特制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性,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以及左上角“国税”二字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的发票联暂不使用有水印图案的无碳压感纸。

  三、伪造、非法买卖发票和虚开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违者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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