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15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并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并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gzgs12366@12366.gov.cn

  2.传真:020-38001519

  3.信件:地址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邮编:51062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14年10月起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现将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以下简称“微信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微信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移动终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进行纳税申报、缴税情况查询等操作。

  二、微信申报适用于已办理电话纳税申报方式(以下简称“电话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

  三、微信申报与电话申报作用相同,开通了电话申报功能,且适合采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应用微信申报功能,无需另行办理开通手续。微信申报相关管理要求与电话申报一致。

  四、启用微信申报后纳税人原有的电话申报功能继续有效,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电话申报或微信申报,但同一所属期的同一税种申报,只要通过其中一种方式申报成功即可,无需重复申报。

  五、详细指引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广州国税官方微信、广州国税官方微博。

  本公告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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