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函[2007]32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0-15
摘要:滞留票对应货物的货款支付及货款支付方式等情况:若是现金结算方式,查明支付货款人姓名,支付货款数额;若是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查明购货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支付货款数额。提取支付货款的凭证、收据、开户银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7]321号              2007-10-1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度存根联滞留票异常的商贸企业开展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根联滞留票的定义

  本次核查的存根联滞留票是指发票开具时间为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的本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指购、销企业都在宁波市内)。

  二、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目的

  通过核实购货方一般纳税人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其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核查对象

  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有本地存根联滞留票且存根联滞留票金额较大的商贸企业(具体核查名单和存根联滞留票明细数据由市局下发)。

  四、核查工作步骤

  (一)确定核查企业名单

  市局已从稽核系统提取本地存根联滞留票19788份,涉及购方商贸企业501户,滞留票税额总计15640.09万元。经筛选确定必查企业89户,涉及发票5793份、税额4254.58万元(具体分布如下)。

单  位 核查户数(户) 滞留票数(份) 税额(万元)
直属局 3 140 95.88
海  曙 9 513 353.98
江  东 11 629 479.97
江  北 1 19 14.71
北  仑 2 103 38.07
开发区 9 276 388.6
大  榭 5 541 317.46
镇  海 4 186 104.62
象  山 6 530 239.01
宁  海 2 64 46.12
鄞  州 4 125 97.05
余  姚 11 541 402.07
慈  溪 18 1990 1591.63
奉  化 4 136 85.41
合  计 89 5793 4254.58


  具体核查企业名单及存根联滞留票明细数据已放在“市局FTP: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购方核查/2006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数据”中,供各单位下载。

  (二)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

  本次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先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发起,核查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市局确定的89户必查企业,各单位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

  2.对存根联明细数据中涉及的其他企业的核查,由各县区级国税局自行决定。

  3.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分公司及一些滞留票量较大的进出口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对其不认证抵扣的原因进行全面调查。

  (三)销货方税务机关协查

  各销货方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购货方税务机关做好本次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工作,各销货方税务机关应自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发来要求协查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等有关情况的纸质(电子)函件后,30日内按要求进行协查并回复。

  五、核查工作组织

  此次核查由市局部署,各县区局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组织存根联滞留票的具体核查。

  六、核查工作要求

  (一)购货方税务机关应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评估方法,将存根联滞留票信息与账簿记录、实物进行核对,查实纳税人未认证抵扣进项税原因,核实其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等涉税违规行为。

  在核查过程中,需要获取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等有关证明材料的,购货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协查信息发送销货方税务机关。

  (二)销货方税务机关具体协查内容:

  1.销货方是否将滞留票交付给了购货方,提取货物的品名、规格,交付方式,发票收取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证明材料。

  2.货物的提货方式、提货的具体经办人和交付手续等情况,提取出库单、货物购销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3.滞留票对应货物的货款支付及货款支付方式等情况:若是现金结算方式,查明支付货款人姓名,支付货款数额;若是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查明购货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支付货款数额。提取支付货款的凭证、收据、开户银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4.滞留票对应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情况:货物的运费支付方式及金额、发送货物理的目的地。提取运输发票、运输合同等各种证明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货物交易和购方收到购货发票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经核查,符合《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由纳税评估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七、核查工作总结

  各县区级国税局应在2008年2月15日前,将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情况形成详细的总结材料,并上传至“市局FTP/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购方核查”目录下。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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