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综[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10
摘要:从2011年2月1日(含)之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1]5号        2011-03-1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之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基金标准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共印2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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