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27
摘要: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我区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在进行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同时据实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在纸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所有纳税人均应报送关联关系表(表一)。当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除应报送关联关系表(表一)外,还应报送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向境外投资的,应报送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向境外支付款项的,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应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确认关联方的方法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三)同期资料

  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四)法律责任

  1.企业未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它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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