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2010]2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3-31
摘要: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政[2010]29号         2010-03-31

  税屋提示——依据合政[2011]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4.在本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的,再给予10%的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

  15.围绕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在100-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300-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1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0.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23.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当年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4.支持专利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专利申请给予定额资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500、2000、5000元资助;企业(单位或个人)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给予10万元资助;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我市专利超过50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5.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6.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7.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8.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将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20日、11月1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局。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08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135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9.本政策措施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