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8]2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5
摘要: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及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8]241号      2008-12-15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省国、地税局共同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试行)统一格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的规定,大力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做好对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承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鉴证项目及审核事项说明和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鉴证报告(报告统一用Α4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

  三、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及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时,须登陆我省“注册税务师信息化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鉴证业务报备,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

  五、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及本市级税务机关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要求做适当的完善修改,并告知税务师事务所及纳税人。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地级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